日前,我校新一轮领导干部聘任工作已经启动。为严肃党纪,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确保此次领导干部聘任工作圆满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中组发[2010]21号)要求,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现将关事项通知如下:
这次干部聘任工作是在我校科学谋划“十三五”发展的关键之年进行的,通过聘任把干部选好、把班子配强,对于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特别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确保换届工作思想统一、工作井然有序。
(一)严明政治纪律。干部聘任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此次干部聘任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自己,讲党性、守纪律、顾大局,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以确保聘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明组织纪律。干部聘任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托人说情、打招呼,严禁划亲疏、做工作,严禁拉票、跑官要官,坚决杜绝违反聘任工作的非组织行为。要按照组织程序反映问题,要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对违反组织纪律、搞不正之风的,学校将严肃查处。
(三)严明工作纪律。聘任期间,现职干部必须切实履行好现职岗位职责,安心工作,坚守岗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做到思想不松、要求不降,确保聘任工作顺利进行。在聘任工作期间如因工作消极、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严明财经纪律。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突击花钱,不得相互吃请,严禁借岗位调离之际挤占公共财物、浪费公共财物。干部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要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
学校纪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程参与此次干部聘任的各项工作,把各项工作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一)加强对个人事项报告的监督。凡参与聘任的人员,要本着对组织、对个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提供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接受组织审查。在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时,将考察对象执行聘任工作纪律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
(二)加强对聘任工作过程和程序的监督。对干部聘任方案公布、岗位设置、考察对象公示、民主推荐、考察测评、任用公示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确保聘任工作程序规范严谨、信息公开透明、过程阳光运行。
(三)加强干部聘任工作中计票统计汇总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继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明纪律,指派专人做好民主推荐票、考察测评票等统计工作。
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坚决查处违纪行为,强化追究问责,学校纪检和组织部门对受理的违反聘任工作纪律问题,要及时核查,对经查确实存在违反聘任工作纪律问题的,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到位、追究到人,切实保证干部聘任工作平稳、健康、有序、顺利开展。
附件: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
一、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
四、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五、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收受贿赂。
六、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七、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十二、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十四、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主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五、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十六、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一、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三、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