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群蝇"落网记——重庆市荣昌县畜牧兽医局腐败窝案剖析

2013年8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荣昌县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畜牧局”)原局长李兴癸、原副局长成静、品种改良站原站长张廷科(案发时为畜牧业发展科科长)、财务科原科长时伟、办公室原主任易华锋等人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至此,发生在县畜牧局的这起腐败窝案终于落下帷幕。

私欲膨胀 伺机敛财

2007年开始,国家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实施补助政策。

看着养殖户们得实惠,有人眼红,动起了“歪心思”。2007年年底的一天,李兴癸、成静、张廷科琢磨着,生猪市场行情看好,且国家资金补给谁都是补,何不组织局里工作人员办个猪场,拿点项目补助,都得点“实惠”。3人一拍即合后又邀请时伟、易华锋加入了合伙队伍。

因碍于几人均是局里工作人员,不便出面,张廷科便提议找某公司负责人匡某加入:一来匡某懂行;二来该公司对国家补助实行报账制,其资金由畜牧局具体管理;三来匡某出面经营应该不会引人怀疑。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之后,匡某考虑到与县畜牧局工作人员合作更便于获取国家补助,便同意加入。匡某的朋友熊某得知此事后,也要求加入其中。

2007年年底,张廷科与匡某发现吴家镇冯某闲置的猪场规模较大,凭经验觉得申报项目的成功概率很大,便在征得李兴癸等人的同意后与冯某商定租用该猪场。

2008年2月,匡某出面与冯某之妻李某签订《租用猪场协议》,约定期限为4年,年租金为4万元。当月,李兴癸等7人商议确定猪场名为“荣昌县民一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一公司),并细化了分工:熊某任总经理,负责猪场日常经营管理;匡某负责技术、饲料和种猪销售;时伟任会计,负责验资和公司财务;易华锋负责管理公司公章;成静负责财务审核及上报材料的初审;李兴癸负责公司上报材料的审核。同时,几人商定各入股2万元。不久,民一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

弄虚作假 以权谋钱

2008年3月初,按照上级相关精神,李兴癸等人与县发改委相关人员商议,将民一公司作为申报项目业主之一,申报补助金70万元。

张廷科等人对照市级获取70万元补助金的申报条件,虚构了民一公司2007年生猪出栏头数;以李某名义虚构了2007年的《租用猪场协议》;以“改小变大”等方式编造了猪场改扩建资料。

2008年3月底,民一公司获得市级相关部门批复,补助中央投资资金70万元。此间,民一公司将场内猪舍1栋及部分办公设施转租给匡某的公司,水电设施、粪污处理设施由双方共用。

为减少投资,民一公司未按照市级要求进行猪场改扩建,只是对大门、清毒池、办公室等进行了简单施工,产生费用3.48万元。后经商议,李兴癸等人在匡某公司报销了这笔费用。

2008年8月,市级相关部门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养殖场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同时,对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为了通过验收,张廷科要求熊某按照验收要求编制资料。后熊某找人私刻了建筑公司公章,编写了虚假的施工协议书,协议造价为84.25万元,并在空白发票上填写。之后,熊某将上述虚假材料提交有关部门以供项目验收。

2008年12月,成静、时伟、张廷科作为主管部门人员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相关人员参与了对民一公司的验收,并顺利过关。2009年1月4日,70万元补助款到账。1月8日,几人以退股金和分红的名义,将70万元取出分配,每人分得10万元。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2011年5月,荣昌县纪委和荣昌县人民检察院相继接到群众关于民一公司相关问题的举报后,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

2011年6月,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几人相继交代了7人合伙成立公司,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专项补助金70万元的事实。

此外,李兴癸、成静还分别交代了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荣昌县某养猪场负责人曾某贿赂2.5万元、1.1万元,并为他人谋利的违法事实。

2011年11月15日,荣昌县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李兴癸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成静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以犯贪污罪,判处张廷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犯贪污罪,判处时伟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以犯贪污罪,判处易华锋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李兴癸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8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荣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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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蝇”缘何产生

5名党员干部因一己私利,相互勾结,串通他人,大肆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原因:

侥幸心理作祟。几人在悔过书中都谈到,得到好处的都是利益共同体,只要大家都不说,那么就没人知道。几个人还曾反复琢磨,确保作假找不到漏洞,甚至还认为只要统一了口径,即使被调查也一定能逃脱。

制度有漏洞。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向上申报畜牧惠民资金基本上由畜牧局畜牧业发展科具体经办,却缺乏内部牵制等必备执行环节,这就为几人实施违法行为创造了条件。同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项目所在镇村对资金申报内容及金额作“打捆”公示,村民在丧失知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对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督能力。

监督管理不到位。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还发现,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及资金的审批过程中,注重纸制资料的形式审查而轻视实地、实质审查,对资金监管力度不大。如,相关部门对猪场进行验收时,未深入基层对猪场的真实性进行了解,只草草地对上报资料进行了核实;又如,相关部门对资金缺乏跟踪监督,导致几人私分行为得以实现。

因此,结合该案,要确保国家惠民补助资金高效、安全,相关部门必须不断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并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权力制衡,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提高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度,充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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