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中共大连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大民纪发〔2015〕6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中共大连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大连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中共大连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灯下黑”,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加强纪律教育,严格内部管理,严肃惩治腐败,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为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通过加强监督工作,使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约束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责任体系更加完善,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四条严格执行政治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禁在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严禁在监督执纪问责中立场松动、态度暧昧。

第五条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切实增强组织意识、程序意识和纪律意识,坚决克服民主不够、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涉及纪检监察权力行使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六条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尤其是办案纪律,严禁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案件处理;严禁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不守规矩、擅做取舍;严禁违反审查纪律,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

第七条严格执行保密纪律。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保守工作秘密,坚决防止失泄密问题发生。严禁违规打听、复制、记录信访举报内容、案件调查情况、定性量纪意见等工作秘密;严禁在公务活动或私人交往中泄露工作秘密;严禁违规传递、存储、处理各种工作秘密。

第八条严格执行廉政纪律。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慎独慎微,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禁利用纪检监察权力及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第九条严格执行生活作风相关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勤俭朴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严禁发生铺张浪费、奢靡享乐的行为;严禁发生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严禁发生情趣低俗、封建迷信的言行。

第十条强化风险防控。围绕信访调查、案件检查、定性量纪、执纪监督等纪检监察核心业务,以及参与监督干部选用、人员聘任、招生录取、职称评定、项目评审、考核评价、教学科研经费管理、基建修缮、政府采购等工作,认真梳理责任清单,查找风险点,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一条严格定期报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信办案情况月报制度;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每半年向学校纪委报告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需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重视约谈提醒。纪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全校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开展监督执纪情况进行年度集体约谈。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至少进行一次约谈,主要了解约谈对象履行职责、遵守法纪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提醒纠正问题,督促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认真接受监督。纪委要高度重视学校各单位(部门)、广大师生员工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作用,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舆情信息,认真分析、查明事实、妥善处置,及时回应师生关切。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民主监督作用,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完善议事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纪委全会、纪委办公会等工作规则和会议规则,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范围,细化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

第十五条完善业务流程制度。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处置、办信办案、案件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业务流程及人员回避制度,明确办理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监督方式等内容,规范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谈话提醒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及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责事由、问责程序、责任承担方式等事项。对发生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加强组织领导。学校纪委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把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纳入工作规划,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及时研究部署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具体困难。

第十九条落实“一岗双责”。纪委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增强监督工作的政治、责任和纪律意识,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工作、管业务,又要带队伍、管作风。

第二十条有效推进实施。学校纪委要按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任务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中共大连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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