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中共大连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书记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第三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第四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党的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中设纪律检查委员。只有3名委员的支部,纪律检查委员可由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但必须明确。

第二章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了解掌握并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按党委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

4.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5.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6.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7.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8.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委员(兼职)的任务和职责是:

1.了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以本人所在单位为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积极向学校纪委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2.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及对党员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

3.完成学校纪委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校纪委必须自觉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涉及学校党委常务委员的,报告上级纪委,由上级纪委进行初步核实。

第九条学校纪委经常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和报告工作。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十条 学校纪委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讨论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案件审理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纪委每年召开一次全校专、兼职纪检干部会议,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纪检业务,讨论问题,交流经验,熟悉纪检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纪检人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与学校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学校纪委的日常工作和业务建设。纪委办公室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要切实履行自身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严把干部准入的政治安全关,学校纪委成员和专、兼职纪检干部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情、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核查审查审理人员是被核查审查人或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核查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核查审查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核查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核查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学校纪委会议的内容,除决定可以公开通报的以外,与会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和传播。

第十八条 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核查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印发的《中共大连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上一条:中共大连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办法

下一条:中共大连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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